2007年5月2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女模特状告新浪肖像权案被驳回
常鸣

  北京女模特田甜将新浪公司诉至法院,称新浪公司未经许可将自己的29张照片发布在新浪网站的爱问栏目中,侵犯了其肖像权,并向新浪公司索赔29万元。5月19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驳回了田甜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23日,在一中院的法庭上,田甜的父亲向法院诉称,新浪以经营为目的,擅自使用了田甜的照片,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发布和提供手机图片下载服务,严重侵犯了田甜的肖像权。
  而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在新浪网爱问栏目的“图片”搜索中,如输入“十七岁少女清纯自拍”、“17岁MM自拍留念”、“永恒的17岁”等关键词,搜索结果里有田甜本人照片的缩略图共29幅。上述图片在被搜索到并被点击开后,显示图片均在以tiantian为命名的第三方网站图库中。而使用百度搜索,则可以找到 “新锐网”的“美眉时尚自治区-—模特库”,在这里不但可以看到田甜的照片,还可以看到其个人资料。多个第三方网站也有该批照片,发图者网名分别为“田甜”、“自拍”、“北京派”等。
  田甜对此的解释是,上述图片的全部资料仅掌握在自己及摄影师处,而自己及摄影师从未上传过该批图片。而且在发现自己的图片被上传后,她未向新浪网或其他发图网站发出过停止侵权通知。
  法院认为,在输入关键字后,新浪搜索引擎可以搜索到被诉侵权图片的缩略图,但是经点击进入后全图观赏,查寻图像位置并非保存在新浪网的服务器上,所以新浪网不是该批照片的发布者或保有者。这样,此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新浪搜索引擎上的缩略图是否属于未经本人同意的“使用”,并构成侵权。
  从搜索引擎的使用目的和工作方式看,图片搜索引擎所形成的缩略图仅为搜索结果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对肖像的“使用”。搜索引擎基于技术手段自动进行信息检索,而无法判别网络信息的权属性质。权利人在认为自身权利被侵犯时,应首先向发图网站提出权利请求,发出停止侵权通知,但田甜并未这样做。在未向信息发布网站发出停止侵权通知的情况下,搜索引擎并不存在“过错”,此时要求其承担过错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驳回了田甜的诉讼请求。